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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