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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