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我的原始立場是:阿明的行為無法客觀的決定是對是錯,但是不違法,然而過程中,以上述立場幾乎無法查詢到相關資料,依此我不得不以改變立場為前提,重新進行此次活動,並將得到的資料轉換為原始立場。論證過程中,我了解到了:在facebook上,即使只是按讚,也有可能吃上官司,因此不能不小心謹慎!而我也得知了許多相關資料或案件,可以給自己做個警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新唐人201272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7日電)高雄市張姓等9名高中生在臉書上辱罵詹姓同班同學,受辱學生提告要求賠償名譽損失,高雄地方法院判決9人和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24萬元。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近日來,許多臉書粉絲專頁公開散播受害女星經馬賽克處理的不雅照,吸引許多民眾點讚加入;甚至有粉絲團表示,點讚人數破萬時,會公開女星不雅照,但這些行為都觸犯了《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點讚的民眾可能也有責任。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10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