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我的原始立場是:阿明的行為無法客觀的決定是對是錯,但是不違法,然而過程中,以上述立場幾乎無法查詢到相關資料,依此我不得不以改變立場為前提,重新進行此次活動,並將得到的資料轉換為原始立場。論證過程中,我了解到了:在facebook上,即使只是按讚,也有可能吃上官司,因此不能不小心謹慎!而我也得知了許多相關資料或案件,可以給自己做個警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新唐人201272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7日電)高雄市張姓等9名高中生在臉書上辱罵詹姓同班同學,受辱學生提告要求賠償名譽損失,高雄地方法院判決9人和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24萬元。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近日來,許多臉書粉絲專頁公開散播受害女星經馬賽克處理的不雅照,吸引許多民眾點讚加入;甚至有粉絲團表示,點讚人數破萬時,會公開女星不雅照,但這些行為都觸犯了《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點讚的民眾可能也有責任。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10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若行為人並非明知為不實或輕率疏忽未予查證即指摘傳述,縱令該事項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罪責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肯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刑法第310條亦為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明定,惟此項自由,各國非不得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下,以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下,限制之,此從人權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4.3款明確強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關係到他人利益或集體利益。但是,締約國如對行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實行限制,不得有害於這一權利本身。第3款規定了條件,實行限制必須服從這些條件,即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且理由必需爲第3款的()()項所列目的;必須證明爲了這些目的,該締約國必需實行限制。」可稽。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
[claim]因此我認為阿明的行為可能超出[qualifier]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高雄朱先生在臉書抱怨,下大雨想請假,老闆卻不准,沒想到害底下按讚的網友,通通被告加重誹謗,讓他無奈,覺得老闆亂告一通,兩個月前,已經有人出面,埋怨同一個老闆,當時臉書PO文者不滿薪水發太慢,老闆不只告他,連按讚的人也一併提告。 檢察官認為,按讚屬於臉書系統預設功能,跟閱讀的「閱」作用差不多,只表達關心或認同,不構成加重誹謗,檢方不起訴,並確保網友發言的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有明確的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除非涉及毀謗,汙辱等等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data]臉書猜測女星、散布檔案 點讚也恐觸法

[data]臉書猜測女星、散布檔案 點讚也恐觸法 富二代李宗瑞涉嫌迷姦、偷拍一案持續蔓延,許多粉絲專頁應運而生;有民眾在網路上猜測女星全名;還有一粉絲團宣稱,若「按讚」人數破萬,就會公布女星照片,但這些行為可能已經觸法,按讚的民眾可能也會受罰。

 台北地檢署先前曾提出呼籲,提醒民眾不要公開散佈檔案,也不要在網路上「跪求」檔案,這種行為可能觸法。另外,若在網路、公共場所猜測女星名字,並指稱對方涉入不雅照案件,也會觸法。

[data]在臉書開個社團專門分享這些YOUTUBE的影片 MV那這樣會觸法嗎?

[data]在臉書開個社團專門分享這些YOUTUBE的影片 MV那這樣會觸法嗎?

引用Youtube的內容,且是公開方式。
要說到觸法,可能性就降低很多。

而臉書也有個「Youtube超讚粉絲團」
而您是使用社團的方式,也是可以用引用方式。

除非您自己轉錄某電視影集,分批上傳供專屬群組觀看。
有時候被原製作單位查到,會用些官方文句來請你下架或其他。

有時製作單位是睜隻眼閉隻眼,一些病毒行銷的散轉寄,
不也是希望轉寄分享。

有的還引用Youtube的內容,
一定要按分享或讚才解鎖,就比較討厭。

[data]修法後 臉書貼朋友照恐挨告 立法院修《個資法》

[data]修法後 臉書貼朋友照恐挨告 立法院修《個資法》,要求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前,必須先向當事人告知取得同意,不少民眾擔心,未來在部落格、臉書(facebook)公布別人的照片、資訊是否違法?學者與律師認為,這樣解釋太嚴格,但立委與官員坦承有違法疑慮。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以博士生虐貓為例說,網友把影片放上網,請其他網友人肉搜索,是否違法,要看拍攝影片的方式與地點,如果事發地點是公開場合,網友把公開的事件轉寄,讓更多人知道,不算違法,但如果該網友到別人家裡拍,當然就不行。

[data]求行政中立! 

[data]求行政中立! 公務員臉書「按讚」恐觸法 只要透過一個小小「讚」的按鈕,民眾就能表達支持,不過小心了,如果您的身分是「公務人員」,這輕輕動一下手指,現在可能觸法。銓敘部法規司蔡司長:「公務上的行政資源,是職務上有公務需要而使用的,不是拿來聊天上網,或是表達和公務無關傾向用的。」
五都選戰時間逼近,中立法擴大規範到公務員網路行為,根據現行行政中立法,常任公務人員,不得表明頭銜,也不得用行政資源,作個人政治傾向表態,哪怕只是加粉絲、加好友,都違反了「行政中立」原則,不過這樣的規定,似乎惹來矯枉過正的疑慮。

[data]立法院二讀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院二讀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未來民眾如果沒經過當事人同意,在臉書貼別人的照片,或是透過第三人要他人電話,甚至是現在最熱門的「人肉搜索」,都會觸法;原本明天法案就要三讀,但[data]臉書貼照觸法? 個資法三讀踩煞車因為外界爭議疑慮不斷,現在踩煞車,將在這幾天請專家學者和媒體進行廣泛討論,讓個資法修法更加妥善,最快下禮拜二才會進一步處理。
阿嬷對孫子狠狠又踹又打,影片放上網路,馬上引發注意,網友迅速找到動手的阿嬷;用猥褻文字性騷擾女網友的,人肉搜尋查出竟然是個警察。
網友團結力量大,有時候比辦案員警更神速,某個程度伸張了社會公義,但這些在個資法三讀後,都將是違法。

[data]未表意見難入罪

[data]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data] 臉書按讚挨告 以後誰還敢玩?

[data] 臉書按讚挨告 以後誰還敢玩?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有無回應皆被遷怒「真的很倒楣」,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data]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data]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失控歌手謝和弦又吃官司,他日前在臉書指控經紀公司「亞神音樂」與他解約,目的是要賺取違約金500萬元,亞神火大向台北地院控告他,除求償100萬元還指定他須在《蘋果》登報道歉。
謝和弦有3件官司纏身,而且都是臉書貼文惹的禍。今年8月他在臉書自爆吸食大麻,被檢方傳去驗尿呈陽性,又在臉書暗批吳宗憲拐女孩上床,被吳控告加重誹謗,兩案均由檢方偵辦中。

[data]交友必須謹慎,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尤其如此。

[data]交友必須謹慎,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尤其如此。

臉書提供越來越多保護隱私的選項及設定,可以自行管理那些資訊可以出現在個人頁面上,但朋友要在你的動態時報上張貼什麼訊息,可不在你的控制範圍內。

1.打開臉書的隱私設定頁面。

2.在「動態時報與標籤」欄位點選「編輯設定」。

3.接下會跳出1個視窗,前兩個選項可以設定那些人可以在你的動態時報上發布文章,以及那些人可以看到這些貼文。

[data] 刑警臉書也被冒用 要求代收簡訊被揭穿

[data] 刑警臉書也被冒用 要求代收簡訊被揭穿
台北市刑大2名男女刑警臉書對話時,男刑警手機突然傳來「認證簡訊」,竟是詐騙集團假冒同在辦公室的女刑警,透過臉書要男刑警幫忙接收簡訊,當場被拆穿詐騙伎倆。

警方說,2個月來台北市就發生13起臉書詐騙案,民眾被騙金額1萬元至3萬元不等,特地說明騙徒都先盜取臉書帳號,然後冒用身份發簡訊給你的親友,誆手機快沒電,麻煩代收認證簡訊,再騙取小額付費金額,呼籲民眾拒絕代收認證簡訊,也要謝絕代購遊戲點數避免受騙。
[data]法律系女畢業生 嗆師「噁心」恐被告
投訴學生說,這起爭端是因畢業成績引發,發文嗆師的女同學覺得老師一直沒報成績,領畢業證書時間又快到,本月二日在臉書發文罵人,並以同音異字的諧音直接點名,還有人按「讚」。遭點名的助理教授低調不願受訪,但在臉書留言提醒同學注意法律責任,並要求發文者說明,否則將依公然侮辱罪追究。 
一名不願具名畢業生說,「老師的成績確實報得比較慢,但他是為了讓成績比較差的畢業生有補救時間。」一名畢業生說,「嗆師、按讚的學生有2人考取法律研究所,很諷刺!」 
高雄大學主任祕書張永明說,正與老師溝通,期盼同學以此為借鏡,「網路也須為自己言行負責,以免觸法。」
﹝data﹞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data﹞分享、點讚不雅照 民眾可能觸法
近日來,許多臉書粉絲專頁公開散播受害女星經馬賽克處理的不雅照,吸引許多民眾點讚加入;甚至有粉絲團表示,點讚人數破萬時,會公開女星不雅照,但這些行為都觸犯了《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點讚的民眾可能也有責任。
﹝data﹞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
﹝data﹞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
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
若是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
﹝data﹞有網友在臉書成立「兇手葉冠亨毀了一個幸福的家庭」專頁,傳出葉母不滿網友落井下石,認為已經已妨害家人名譽,極可能在官司結束後,對按讚的網友近8萬名提告。陳大儒則痛批,大家講的都是事實,質疑怎麼有臉去告人家。 
﹝data﹞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
﹝data﹞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data﹞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表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
﹝data﹞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
臉書上隨便按讚,可能要小心被告。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網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高雄朱先生在臉書抱怨,下大雨想請假,老闆卻不准,沒想到害底下按讚的網友,通通被告加重誹謗,讓他無奈,覺得老闆亂告一通,兩個月前,已經有人出面,埋怨同一個老闆,當時臉書PO文者不滿薪水發太慢,老闆不只告他,連按讚的人也一併提告。 檢察官認為,按讚屬於臉書系統預設功能,跟閱讀的「閱」作用差不多,只表達關心或認同,不構成加重誹謗,儘管檢方不起訴,確保網友發言的自由,但朱先生在臉書上討論按讚被告的新聞,朋友都不敢再按讚,似乎也引發了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