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data] 阿明按讚引發不滿
[warrant]他表達自己的意見
[backing]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qualifier]阿明不違法
[rebuttal]【新唐人201272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7日電)高雄市張姓等9名高中生在臉書上辱罵詹姓同班同學,受辱學生提告要求賠償名譽損失,高雄地方法院判決9人和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24萬元。
[claim]我認為阿明的行為沒有所謂對錯之分而並不違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